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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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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2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703,191,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8%。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191,0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191,0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在2012年11月24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 陈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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