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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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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1)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2)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3)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4)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产品的比例。

 (5)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种选择变化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4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在运作期到期日结转,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引起本基金发生估值异常的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待上述特殊情形消除后,本基金将恢复计提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引起本基金发生估值异常的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待上述特殊情形消除后,本基金将恢复计提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7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一周的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的周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本基金名称为“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因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7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获得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上述对账单递送。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7天的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邮储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手机WAP平台(以下简称“WAP”)、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手机WAP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上接A30版)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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