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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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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5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1日上午9:30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279,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279,74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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