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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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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12-45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更改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11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召集人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4人,代表股份1,308,583,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8%。

 四、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1,308,583,2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研究决定:鉴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中审国际深圳分所”)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原中审国际深圳分所的所有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转由中瑞岳华承办,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人员及业务将转入中瑞岳华。为有利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批准聘请中瑞岳华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分别为35万元和16.5万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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