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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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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者协会
完善弱势股东保护机制
□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黄建中

 □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

 黄建中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证监会正研究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公司治理等。笔者以为,此类机构的成立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其理想模式应该是成立投资者协会(简称“投协”)。

 成立“投协”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为何要成立投资者协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中小投资者维权的需要。小股东投诉难,法院立案难,获得侵权赔偿更难,是目前中国股市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股市侵权案的受害者通常都是中小股东群体,客观上需要组织共同诉讼,联合维权,但目前国内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因此,很有必要成立“投协”,以联合与壮大中小投资者博弈阵营的力量,支持与帮助中小股东依法维权,打击股市侵权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提高中小投资者话语权的需要。证券市场是一个注重规则与机制的多方博弈平台,相关的市场规制众多,新规则频繁推出,已有规则也经常更新与修改,而每个规则的更新与变动都直接关系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目前,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则前的征求意见,通常仅限于征询中介机构、基金和上市公司等,而将市场中最大多数、最应该保护的中小投资者置之度外(在没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情况下,也无法召集中小投资者代表听取反馈意见与利益诉求),这自然会影响到股市规制的公平与公正。因此,中小股民也应有自己的组织,以代言其利益。

 第三,“投协”是全球主要市场都有的民间组织。美国早在1951年就成立了全国投资者协会,其分支机构投资俱乐部已深入到各地居民社区。德国投资者协会创建于1947年,旗下有7000家股民俱乐部遍布各地。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工商局与消协的互补协作关系非常类似于证监会与“投协”。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在于构建市场规则与查处违规,却无法组织或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或起诉违法侵权者,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去协调处理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投诉,更不能担当与大股东利益博弈谈判的另一方。为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在与大股东的利益博弈、立法立规的讨价还价及中小投资者联合维权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在证监会之外,成立投协,藉此使弱势股东团结起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形成对公平行政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投协”

 应免费为中小投资者服务

 目前,我国很多行业都设有行业协会,但其基本上都是以业内法人或机构为会员的行业自律组织,而非弱势个人的联合体。笔者以为,“投协”应当不同于证券业协会之类的民间自律组织,而应是专门扶助与联合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公益性机构,其职能、组织构架与运作模式等应类似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以保护股市中的弱势股东利益、制衡强势股东及敦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主要宗旨。

 在运作模式上,成熟市场的“投协”大多属于纯粹的民间互助组织,通常采取会员制,尽管属于非盈利机构,但要收取会员年费等费用,以确保经费来源。这使得“投协”联合与保护的投资者范畴受到较大限制,社会公益性特征大打折扣。此外,成熟市场的“投协”大多以信息交流和互助投资为主旨,联合维权并非其首要职能(因侵权事件相对较少)。例如,香港投资者学会创立于1999年5月,现约有6000名会员(占全港人口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各类型的交流及研讨,分享专业知识及经验心得,以增进投资者对各地金融市场及投资工具的认识,培养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投资技巧等。

 笔者以为,中国“投协”的运作模式应有别于成熟市场,需要特别强调中小股东的维权职能,在组织构架和运作上可以借鉴“中消协”的成功经验。“投协”不实行会员制,而应免费为全体中小投资者服务,以确保其广泛代表性和公益性。协会经费可以考虑政府出资或筹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目前保障该权利实现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实践中,国内对创设民间社团审批相对较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民间社团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现实中,民间自发结社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通常较难,而国内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或多或少都有官办背景(如“中消协”是挂靠工商局),由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团组织的发展。“投协”的付诸成立,同样需要获得官方的同意和支持。纯粹民间发起“投协”,不仅将面临诸多的设立障碍,且难以确保其公益性及运作规范。因此,在成立初期可考虑由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保基公司)或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简称保护局)牵头发起、筹建与资助,以便在经费、人力、设立报批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障。此外,“投协”的官办背景可以确保其市场话语权、号召力和执行力,并可强化其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违规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也有利于确保其公益职能和经费来源。在运作方面,“投协”接受证监会的指导与监管,并与证监会形成相互协作与相互监督关系。待运作若干年“投协“步入正轨、国内股市进一步规范后,再考虑其与官方脱钩,成为民间社团组织。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中,上市公司、基金和中介机构都有了自律和维权组织。笔者以为,中国投资者协会的成立也应该走先成立各地协会,再组建全国性协会的模式。

 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居民家庭参与股票投资的比例及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可考虑在国内率先成立投资者协会,待取得先期运作经验后,再考虑成立全国性投资者协会。

 笔者认为,在主要城市成立投资者协会,可由保基公司或地方财政划拨前期专项资金,由保基公司联合当地证监局、保护局、市金融办等成立投协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保基公司、证监局、市金融办、有关专家学者、投资者代表等组成。筹备组成立后,再联络各证券公司,由各证券公司在其客户中组织选举投资者代表(各证券公司按照客户人数比例选举股民代表),由此产生的代表构成投资者代表大会作为“投协”的权力机构,再由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投协的理事会,理事会作为领导和日常事务决策机构。投协在成立初期类似于“消协”协会挂靠保基公司或证监局管理,主要做一些组织和协助投资者联合维权的工作。

 一个运作成熟的“中国投协”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组织投资者联合维权,发起共同诉讼,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日常的专业资讯与服务;受理投资者的投诉与举报,并出面协调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对于投资者举报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提请并督促证监会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向上市公司选派独立董事,参与选聘会计师、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对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证券监管层严格和公正执法;组织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或征集投票权,必要时联合中小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议案;督促有关部门完善与改进证券市场政策法规,组织征集并汇总相关的意见建言,推选投资者代表参政议政;举办投资者教育与专业培训活动;组织大型投资者问卷调查,了解民情民意,并将有关信息汇总反馈给监管层;组织投资者对证监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完善民间的监管约束机制;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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