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2、会议时间:2012 年11月30日上午10:00 开始。
3、股权登记日:2012 年11月22日。
4、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740,596.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40,5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40,5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2年1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2-064号《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