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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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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有条件批准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申请的批准文件。经申请,本公司B股股票自2012年11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9日为公司B股股票最后交易日。此后公司B股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易。

2、本公告仅为对本公司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的说明,不构成对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公告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如该公告与本公告有不一致,请以本公告为准。

3、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一个投资者的一个B股账户在多个交易单元下持有中集B,需要在不同交易单元分别对持有的B股进行申报。

4、被司法冻结股票的B股股东或相关权利人,以及未来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之前因各种原因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持有人及权利人,应及时合法处置该等股票。

2012年8月30日,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的议案》;本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申请,并于201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21896号);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6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关于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A1申请表(A1 Submission),并于2012年10月31日正式获得香港联交所下发的受理函。

本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申请的《关于核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548号);本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取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有条件批准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申请的批准文件。

经申请,本公司B股股票自2012年11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9日为公司B股股票最后交易日。此后公司B股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易。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B股股票摘除,并于取得香港联交所正式批准公司H股上市的批准函后,以H股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以及本公司手工申报方式向中集集团的全体B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其中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及其关联企业Long Honour Investments Limited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持有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取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有条件批准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申请的批准文件。经申请,本公司B股股票自2012年11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9日为公司B股股票最后交易日。截至本公司B股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9日)结束清算交收后(即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4日),除招商局国际、COSCO及其关联企业Long Honour和持有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持有本公司B股的股东均享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权利。B股股东中招商局国际、COSCO及其关联企业Long Honour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持有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根据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的议案》,本公司A股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2、本次B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9.83港元/股。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投资者以9.83港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B股股份。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3、本次B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4日(即最后交易日2012年11月29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清算交收的日期),申报期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11日期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下午3:00。手工申报方式下,送达时间或邮寄材料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申报截止时间内。申报期间,公司B股股票将停牌。

4、持有本公司B股的投资者,如果其股份托管在境内证券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否则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向发行人申请,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

由于本次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在中国资本市场尚属首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B股现金选择权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本次B股股东通过境内证券公司行使B股现金选择权的,其行权申报方式与A股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方式一致。

不论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还是向发行人申请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一个投资者的一个B股账户在多个交易单元下持有中集B,需要在不同交易单元分别对持有的B股进行申报。

5、本次现金选择权的实施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南》、《关于B股现金选择权业务的补充通知》。

6、如果B股股东在本次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至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B股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申报行权,因此特别建议B股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B股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如果B股股东在上述期间进行了转托管等可能导致B股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则必须通过本公司手工申报方式申报行权。

7、本公告仅对本公司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公告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如该公告与本公告有不一致,请以本公告为准。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详情,应阅读本公司2012年8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中集集团、公司、本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集B股、B股中集集团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H股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招商局国际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
COSCO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
Long HonourLong Honour Investments Limited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截至本公司B股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9日)结束清算交收后(即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4日),除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招商局国际、COSCO及其关联企业Long Honour和持有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仍持有本公司B股的股东可按本公告的规定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对于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第三方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第三方相应受让公司B股股份。

根据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的议案》,本公司A股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三、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238001

简称:中集ZJP1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200039

标的证券简称:中集B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免费派发。

(四)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五)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

本公司B股股东所持每1股B股股份将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申请现金选择权股份最小单位为1 股。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相关权利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第三方出售1股中集B股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9.83港元/股。

(八)现金选择权的派发

如果B股股东的证券账户在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12月4日)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均持有公司B股股票,则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B股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股数量派发。

(九)现金选择权数量的确定

第三方将向中集B股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清算交收后的所有中集B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其中招商局国际、COSCO及其关联企业Long Honour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持有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十)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

本公司本次B股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11日期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下午3:00。手工申报方式下,送达时间或邮寄材料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申报截止时间内。

(十一)现金选择权的履约担保

现金选择权派发前,第三方将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十二)现金选择权的结算方式

现金选择权将采取证券给付方式结算,即权利持有人行权时,应同时交付本公司B股股份,并从第三方获得相应的行权价款。B股股东每成功行权1份现金选择权,系统将扣减1份现金选择权权利和1股中集B股股份,同时股东资金账户获得9.83元港币减股票交易相关税费后的现金。港币汇率以现金选择权行权清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十三)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将本公司B股股份托管在境内证券公司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

1、行权指令

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一个投资者的一个B股账户在多个交易单元下持有中集B,需要在不同交易单元分别对持有的B股进行申报。

B股股东依据各相关证券公司技术系统的提示及其证券账户中的现金选择权代码,发出行权指令。行权指令包括以下内容:

行权代码:23800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欲行权的B股现金选择权数量

委托价格:9.83港元/股(行权价格)

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2、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B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内,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的流通股股东不得撤回全部或部分已申报现金选择权。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B股股东应当确认其行权指令的委托数量不超过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帐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的证券帐户中有足额的中集B股股份。如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于申报前解除冻结或质押。如果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该笔行权委托失败;如果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多次申报股份有效数量的确认

对在申报期间内同一证券账户、同一现金选择权申请代码进行的多次现金选择权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收到申报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处理,并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与本条第(2)款规定确认有效申报股份数量。

(4)T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投资者,在T+1日收市前,如果质押所持行权股份,或者所持行权股份被司法强制冻结或扣划,可能会导致T+1日最终交收时点行权交收失败。

现金选择权行权失败的,B股股东欲行权需在行权申报期内重新进行行权申报。

3、行权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处理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B股股票停牌。

4、行权后的现金选择权数量、股份扣减和行权资金的取得

B股股东T日行权成功后,T+1日行权资金将自动记入相关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计减B股股东证券帐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选择权权利和中集B股股份;再由相关证券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记入B股股东的资金帐户。

5、申报期满后,B股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6、费用

B股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撤回申请不需要任何费用。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税费。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港币汇率以现金选择权行权清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二)未将本公司B股股份托管在境内证券公司的股东需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申报

1、行权申报

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一个投资者的一个B股账户在多个交易单元下持有中集B,需要在不同交易单元分别对持有的B股进行申报。

未将本公司B股股份托管在境内证券公司且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送达、邮寄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材料。股东可选择通过其境外托管证券公司提交行权申请材料;也可自行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联系方式见本公告“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送达或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截至2012年12月11日下午3:00)。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如下:

1)股东如选择通过其境外托管证券公司提交行权申请材料,则境外托管证券公司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行权申请材料:

A. B股股东填写及签署的《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B股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经境外托管证券公司所在地适格的律师事务所鉴证的境外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二)。

B.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等。

C.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境外托管证券公司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说明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记载有负责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除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托管证券公司负责人还包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非法人创投企业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等,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

D.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如需)。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负责人委派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E. 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需)。

F.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核验下列申请材料:

a.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公章);

b.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G.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号码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

H. 境外托管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如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2)股东如选择自行提交行权申请材料,则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行权申请材料:

(1)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A. 填写及签署并于签署时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为真实有效的《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

B.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外国(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下同)

C. 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签署时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为真实有效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A. 填写及签署并于签署时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为真实有效的《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

B.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投资者为机构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等。

如有必要,投资者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作为补充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如没有注册号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等包含税务登记号的文件,作为注册号。)

C.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能够证明机构投资者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说明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记载有负责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除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机构投资者负责人还包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非法人创投企业负责人、境外机构董事、主要股东等,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

D. 签署时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为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者负责人委派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并于签署时经相关公证机构公证为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E.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F. 机构投资者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核验下列申请材料:

a.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公章);

b.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提交上述行权申请材料时的注意事项

A.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号码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号码与其之前提供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件及信息一致的,则无需按下述B、D要求提供认证或公证材料。

B. 除中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前述申请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a.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b.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c.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d.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C. 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如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D.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于签署时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及《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是在境内签署且真实有效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境外自然人或其代办人、境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经办人在公司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的《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无需办理境内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2、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B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内,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经确认有效的流通股股东不得撤回全部或部分已申报现金选择权。

(2)在申请行权前,B股股东应当确认其行权委托数量不超过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帐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的证券帐户中有足额的中集B股股份。如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于申报前解除冻结或质押。如果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该笔行权委托失败;如果B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托管在该交易单元下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B股股东如果在手工行权申报后至行权股份划拨期间质押所持股份,或者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冻结或扣划,导致在实际划拨时点行权股份数量不够的,则该笔行权委托失败。

3、行权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处理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B股股票停牌。

4、行权后的现金选择权数量、股份扣减和行权资金的取得

行权成功后,将计减B股股东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选择权权利和中集B股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合格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划拨过户至第三方名下后的3个工作日内,第三方将按照每一份现金选择权9.83港元的价格向未将公司B股股份托管在境内证券公司的相关投资者指定的账号支付现金并同时代扣股票划拨过户所产生的相应税费。港币汇率以现金选择权行权清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5、申报期满后,B股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6、费用

B股股东通过手工方式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或撤销申请产生任何费用自行承担。第三方根据行权股份划拨申请的股份数量,向B股股东代收取行权股票划拨过户所产生的相应税费。港币汇率以现金选择权行权清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及其承诺

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为 Broad Ride Limited(中文译名:博驰有限公司,下称“博驰公司”、“该公司”)。博驰公司是一家由Hony Capital Fund V, L.P.(下称“弘毅投资美元基金”)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igin Islands)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1699017。该公司为弘毅投资美元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弘毅投资美元基金是一支由Hony Capital Fund V GP, L.P. ( 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开曼群岛设立并管理的以美元计价的基金,性质为开曼群岛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

博驰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上述方案所规定的应由第三方履行的责任;本公司愿意作为上述方案所述之第三方,遵守上述方案所规定的应由第三方履行的责任,尽一切必要努力配合中集集团和国泰君安及其他各方(如有)促成上述方案的实施;”

其中“上述方案”指本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公告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国泰君安”指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六、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29日B股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
2012年12月4日B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1日下午3:00。手工申报方式下,送达或邮寄材料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申报截止时间内)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心九、宾蓓

联系地址:广东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7楼

邮政编码:518067

电 话:0755-26691130

传 真:0755-26813950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3日

附件一:

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声明:本人/本公司是在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团”)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中集B转H上市”)B股现金选择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委托中集集团申报B股现金选择权行权。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深市证券账户号码: ,通讯地址: )系中集B股股东。在中集B转H上市中,本人/本公司获得了合计 份B股现金选择权(权利代码:238001,权利名称:中集ZJP1),截止行权前仍持有上述B股现金选择权。

根据贵公司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公告》,本人/本公司要申请行使托管在 托管单元(托管单元名称 ,托管单元代码 )的中集B股现金选择权(权利代码:238001,权利名称:中集ZJP1) 份。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收款银行名称:

申请人收款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二:

确认函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确认如下:

1. 经本公司核查,截至2012年12月4日,下表所列个人/机构(以下简称“申报人”)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B股股东,合法持有贵公司B股股票。根据贵公司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B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公告》,申报人依法享有现金选择权并有权申报现金选择权。本公司依据与申报人之间的相关协议代其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序号申报人名称身份证号/经营执照号深市证券账户号码通讯地址托管单元托管单元名称托管单元代码权利代码权利名称申报现金选择权数量(份)
           
           
           
           

2. 经本公司核查:申报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为实施现金选择权而向本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 经本公司核查:申报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供给本公司的《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为其亲笔签署或盖章。

4. 经本公司核查:申报人本次行使现金选择权及为行使本次现金选择权而向本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均为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意思表达。

5. 本公司已就本次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和实施获得了申报人的充分授权。同时,本公司的经办人员已就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和实施获得了本公司的充分授权,且向贵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均为本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意思表示,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6. 如申报人对本次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和实施有任何异议,本公司将为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公司名称: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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