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1月2日支付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11月2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2年6月21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
2、本次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京综超”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9京综超”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京综超”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京综超”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京综超”的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09京综超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证券部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联系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邮 编:10260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吕晓峰、郭瑛英、闫明庆、曾琨杰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邮 编: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号
联系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电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邮 编:102605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5日
附件1:
“09京综超”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居民国(地区)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1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工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帐号:0200000319201932287
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57391823
传真:010-5739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