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2-050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0万股,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持有。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顾问集团”)承诺将其所持公司6,300万股股份在2012年10月18日限售期满后继续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至2013年10月18日;

2、本次300万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0月18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3号文核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万股,该等股票于2011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中水顾问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6,600万股股份。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中水顾问集团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中的300万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转持完成后,中水顾问集团持有本公司6,300万股股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中水顾问集团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水顾问集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水顾问集团的限售期义务。

中水顾问集团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限售期义务。

一、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自2012年10月18日起,本公司将有300万股限售股上市流通,全部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持有。

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收到中水顾问集团的承诺函,中国顾问集团承诺将其所持本公司6,300万股股份在2012年10月18日限售期满后继续锁定12个月,至2013年10月18日。若在承诺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中水顾问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也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限售股解禁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

 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A股合计660,000-300659,700
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623,700623,700
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6,3006,300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30,000-30029,700
二、无限售条件的A股合计300,000+300300,300
三、总股本960,000960,000960,000

特此公告。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