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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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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2—037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2年9月11日(星期二) 0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股权登记日: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为 171995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8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2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该提案业经2012年8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2012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司2012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公告》(临2012—034)。

 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现场表决171995069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田丰 张雪婷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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