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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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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稳健增利”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联系人:杜捷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9月12日,即2012年9月12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中银稳健增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稳健增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联系人:杜捷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邮政编码:20012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四、投资策略”和“六、投资限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表述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现拟修改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2、原表述为: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现拟修改为: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3、原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现拟删除原条款。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2年10月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中银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13日正式成立运作。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该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方面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概要

1、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1)原表述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拟修改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修改说明:取消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2)原表述为: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拟修改为: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修改说明:取消不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限制。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六、投资限制”中的部分内容

(1)原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拟修改为:删除此条款。

修改说明:取消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

(2)原表述为: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卖出。

拟修改为: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卖出。

修改说明:取消不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限制。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四、投资策略”中的部分内容

原表述为: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不参与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在一级市场上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拟修改为:本基金可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修改说明:取消不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限制。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基金合同》修改后使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一致,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上限和国债投资比例不再进行强制性约束,并取消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限制。修改或取消上述相关合同条款后,《基金合同》条款与同类基金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比同类债券型基金更多的风险暴露。

1、投资范围的修改

债券市场现阶段发展迅速,债券品种日益丰富,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成交活跃。基金经理在组合遇到较大规模赎回时,可通过现券卖出或回购融资(投资比例被动超过100%)满足资金需求,延缓流动性冲击。而限定债券投资比例上限降低了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能力。因而,对投资范围条款的修改将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首先,目前由于《基金合同》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上限做出了规定,为应对赎回风险,基金经理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好但收益率低的利率品种,客观上降低了组合的静态收益。在取消100%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在投资中对回购放大杠杆的使用有利于化解现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在需要流动性的情况下,投资组合可通过现券卖出或回购融资降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其次,取消100%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自行决定是否利用杠杆来增强组合收益,长期来看,给予基金经理放大操作的权利将有利于提高组合期望收益。

第三,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者与正股价格紧密相连,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转债收益与其正股收益有较强的相关性,同时可转债还有其自身特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还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取消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的限制后,基金经理可根据市场情况,分别在一级、二级市场参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增加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提高投资组合期望收益。

2、投资限制的修改

在投资限制中,对国债投资比例不再进行强制性约束。我公司对投资限制的修改基于目前全市场债券型基金中绝大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没有对国债的投资比例进行强制性约束。从全市场一级债基来看,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基金的投资限制较为严格,以上限制条款已经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基金的业绩表现。因此,我公司建议取消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基金对于国债投资比例的强制性约束。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我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不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类型、运作方式的实施,此次修改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已拟定并将实施。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投资范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下限提出规范性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 条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但对于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和国债投资比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次投资比例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次《基金合同》条款修改的目的是顺应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放开债券投资比例,以期减少基金运作流动性风险、降低基金净值波动率、增加基金收益,最大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债券投资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债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基金合同》修改完成后,我公司将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建立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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