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2鄂资债”,债券代码为“122163”)兑付、兑息资金。但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