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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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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39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2011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借字02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8.2至2012.8.1;由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保字02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2011年12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借字02007号、02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11.12.7至2012.12.5。由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保字02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2012年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额字02001号《授信额度协议》,金额为人民币70,440万元,本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由第二被告提供最高额连带担保;由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8924.47万元)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70440万元。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原告与第一被告又分别签订了如下单项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借字02001号、02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3600万元,期限分别为2012.3.5至2013.3.4、2012.7.16至2013.7.15。

 (2) 编号为2012年《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为人民币1780万元,已存保证金534万元,敞口金额为1246万元,到期日为2012.8.15;编号为2012年《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为人民币62.52万元,已存保证金18.756万元,敞口金额为43.764万元,到期日为2012.8.9。

 (3)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0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为1,198,582.46美元,信用证承兑到期日为2012.8.13,原告代替被告锌业股份实际垫款金额为1,138,653.34美元;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4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为7,572,535美元,信用证承兑到期日为2012.8.13,原告代替被告锌业股份实际垫款金额为7,193,908.25美元。

 (4)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AB49F01号、AB55F0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押汇金额分别为272,415.26美元、1,111,963.31美元,到期日分别为2012.9.4、2012.9.14。

 (5)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YH12号、YH22号、YH20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押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09,424.18元、1,881,474.92元、20,116,284.73元,到期日分别为2012.8.2、2012.9.19、2012.9.18。

 (6)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YH25号、YH28号、YH29号、YH30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押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357,828.10元、1,640,223.86元、1,515,140.78元、896,186.87元,到期日为2012.10.9。

 上述授信业务本金346,561,640.35元,利息总计3,016,755.26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各项授信业务项下本金346,561,640.35元,利息3,016,755.26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二报告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对第一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49,578,395.6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变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有色)通知:

 1、根据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2)朝县执字第359号,由于邢海军与葫芦岛市龙港区连湾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连湾贸易中心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中冶有色享有到期债权。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朝县执字第359号裁定变卖第三人中冶有色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22,036元的股票。2012年9月6日,中冶有色持有的锌业股份股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被变卖579,500股。

 2、由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中冶有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有色相当于人民币349,587,395.6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12年8月31日,中冶有色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9,927,307股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其中20,000万股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质押。上述司法冻结已于近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2012年9月10日,中冶有色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74,007,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9%。其中369,927,3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91%)处于冻结状态。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4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逾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9月8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敞口部分)发生逾期。截至2012年9月10日,公司在银行逾期贷款(含承兑汇票)总计4494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12206.68万元的368.19%,2012年6月末公司净资产为-17608万元。

 目前,公司将继续与相关银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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