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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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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21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经董事长提议,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12年9月 1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2012年9月7日将会议通知发给全体董事,同时将会议审议议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传达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冯晓江董事长主持。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见本日公司临2012-022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见本日公司临2012-023号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22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开发—化工区集中供热项目资金的需求,经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协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拟向该行申请贷款总额度46000万元(肆亿陆仟万元),贷款期限拾年,即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

 上述贷款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一)由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由公司以本项目建成后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本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在贷款总额度460000万元范围内,先期放款1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借款的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日。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冯晓江先生签署相关合同。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23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证监上市字[2012]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现金分红政策: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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