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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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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4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10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470,362,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和张雪婷律师对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4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60,052,2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1.67%,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近日将本公司股份63,840,000股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3,483,207,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65%。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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