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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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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确实保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减少公司损失,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友好协商,双方于2012 年 9月6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该项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1.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439号3幢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

 2.名称: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乙方)

 注册地址: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

 负责人:万新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4、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材、物料消耗定额,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本。

 加工产品消耗的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工成本和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5、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部分,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

 6、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3个月(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协商。

 三、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控股”)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诉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置业”)、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港务”)共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095),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晨鸣控股与被告山东海龙、海龙置业、海阳港务共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做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判决如下: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一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0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二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2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三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9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四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28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4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五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六项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第六项案件: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650元,由被告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6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7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8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79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80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81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19日起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 字第 1-1 号】(详见 2012 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080),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下午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 号】(详见 2012 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08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管理人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2号】,该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查明:截止2012年7月4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有效申报债权共计539笔,申报债权总额为4,941,756,254.88元。对于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编制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将其中的527笔提交2012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该次债权人会议上,本院确定债权人如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由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复查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如债权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确认意见,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确认上述债权。在五日的异议期内,共有4笔债权被债权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查并书面通知,债权人对其中3笔债权已无异议,对剩余1笔债权仍有异议,金额为72,404,670.21元。本次管理人提交本院申请裁定确认的债权为526笔,金额共计3,818,888,930.98元。其中优先债权4笔,金额共计488,845,226.32 元;税款债权1笔,金额共计7,717,766.38元;普通债权521笔,金额共计3,322,325,938.28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等526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等526位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确实保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减少公司损失,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友好协商,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2012 年 9月6日,公司管理人同意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该项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1.名称: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注册地址:奎文区文化路439号3幢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销售纺织原材料及制品

 关联关系:与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

 2.名称: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注册地址: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传河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并保证按生产所需均衡供应;

 2、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场地(确定具体的存放区并予以明确标识)、厂房、设备、劳动力和除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并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加工产品,产品全部交由甲方销售。

 3、乙方对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的投料、生产、交付进行独立管理和核算,并保证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有充足的知情权、监管权。

 4、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双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和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确定加工产品数量。

 根据不同规格产品与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原材、物料消耗定额,按实际加工数量计算加工成本。

 加工产品消耗的原辅材料、能源动力、包装、运输以及人工成本和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属于加工产品成本,由甲方承担。

 5、价格确认和结算分配方式

 (1)、价格确认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加工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价、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按市场即时公允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每月月底根据加工产品数量和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对甲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减去双方确定的消耗定额计算的产品成本的差额部分,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

 6、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3个月(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限届满时,如需续签,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协商。

 三、协议签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 职务:董事长

 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 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 职务:董事长

 ■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5606839.81元,利息5925435.45元(截止2012年7月31日,至偿付之日止),违约金7803419.91元,共计29335695.17元,并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华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于2004年6月4日签订《还款协议》。同年6月21日,被告巨龙公司委托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履行《还款协议》下的偿付义务,双方盖章确认。

 鉴于被告巨龙公司与被告海龙公司截止2012年7月31日仅偿付原告109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6839.81元未偿付,且又鉴于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时限履行偿付义务,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巨龙公司与被告海龙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利息5925435.45元,违约金7803419.91元。

 2002年12月18日,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并采取公证邮寄方式,向被告巨龙公司送达了催款、优先受偿函。

 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予偿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潍民初字第204号】。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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