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8月15日发出。
3、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已在2012年8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披露。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2年8月30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63,480,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63,480,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议案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2012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因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所”)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富浩华所”)合并,公司变更2012年度审计单位为国富浩华所,聘期与审计费用不变,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表决结果:163,480,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议案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
因深圳鹏城所与国富浩华所合并,公司变更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为国富浩华所,聘期与内控审计费用不变,聘期一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拾万元整。
表决结果:163,480,8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 股弃权,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鹏、方伟敏
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