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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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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完善银行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高管及家庭财务须稳健
不能有数额较大逾期债务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银监会30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之一。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财务稳健与独立性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管不能出现多种情形,其中包括: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针对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董事(理事)、高管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的相关要求,有观点认为金融高管原本就拥有高薪,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金融高管薪酬虽高,并不意味着可以避免其产生道德风险。

 他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趋于完善,“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是合理、正常的要求。高管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关联方,其所持任职机构的股份必须有限制且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内幕交易、贪污腐败以及金融机构经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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