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3月23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澳洲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澳航”)的全资子公司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星公司”)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本公司将与捷星公司设立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即捷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星香港”)。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签署合资设立低成本航空公司的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2012年8月24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航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海外”)与澳航全资子公司Jetstar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Co. Limited(以下简称“捷星国际”)订立股东协议,据此,东航海外与捷星国际同意设立以香港为基地、挂牌为捷星的低成本航空公司捷星香港。
一、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 | : | 2012年8月24日 |
订约方 | : | 东航海外与捷星国际(作为捷星香港的股东) |
业务 | : | 捷星香港将为一家以香港为基地、于香港市场挂牌为捷星的新低成本航空公司。 |
注册成立地及主要营业地 | : | 捷星香港将于香港注册成立且其主要营业地为香港。 |
股本 | : | 捷星香港的股本将不超过1.98亿美元(或等值港币),将由东航海外与捷星国际等额出资。 |
股权比例 | : | 东航海外与捷星国际持有捷星香港同等比例的股权,将为捷星香港的平等合作方。 |
初期机队计划 | : | 初期机队计划包括于捷星香港营运的首三年期间购买18架A320客机。 |
担保 | : | 本公司(作为东航海外的担保人)与澳航(作为捷星国际的担保人)已同意担保东航海外及捷星国际各自履行股东协议的责任,而东航海外及捷星国际需要在签署股东协议后尽快提供此担保。 |
二、订立股东协议的原因
就本公司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及确信,捷星国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关联人的第三方。
香港低成本航空市场具有较大的潜力和成长空间,为本公司设立当地的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低成本航空业务提供了机遇。捷星香港的设立和运营将利用捷星集团在低成本航空公司领域丰富的运营经验及澳航和本公司在行业领域方面的优势。本次合作将为本公司与澳航在未来达成更加全面、更加广泛的业务合作奠定基础。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