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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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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2-017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被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2-015)已于2012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刊登。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4日上午9:00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8人,代表股份725740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8人,代表股份7257404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1.84%,占公司总股本的51.84%;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8人,代表股份7257404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1.84%,占公司总股本的51.84%。

 3、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焦承尧、邵春生、向家雨、付祖冈、王新莹,独立董事林志军、李斌、骆家駹、高国安,监事王铁汉、丁辉、贾景程、徐明凯、倪和平、吕豫,高级管理人员向家雨、王新莹、付祖冈、高有进、付奇、鲍雪良、郭德生出席会议。

 5、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257404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决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257404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关于决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给予高国安、李斌、骆家駹三位独立董事每年80000元人民币的报酬,给予港籍独立董事林志军每年180000元港币的报酬。独立董事报酬在董事会基金中列支,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3、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257404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257404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苗丁律师见证。

 该所律师认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2-018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中心以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董事焦承尧、邵春生、向家雨、付祖冈、王新莹、独立董事李斌等6名董事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林志军、高国安、骆家駹等3名董事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王铁汉、吕豫、丁辉、倪和平、贾景程、徐明凯,公司副总经理高有进、付奇,财务总监郭德生,董事会秘书鲍雪良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系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工作安排而召开的程序性会议,其主要目的是由董事对此前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的进一步确认,对相关文件进行批准并对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下一步具体工作作出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计划进行的全球发售(包括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及香港上市等相关事项及最后阶段的安排进行批准和确认;

 2、批准和确认提交的与本此H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文件草稿及为本次H股发行上市而将采取的相关行动;

 3、委任、追认与本次H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等。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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