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资券商外资持股上限拟升至49%
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经营年限拟缩短至两年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4日表示,证监会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合资券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由目前的1/3升至49%。同时,拟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该负责人介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49%;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此外,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现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共18条,本次拟修改1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其他条件不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