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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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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临时2012-026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8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出通知,8月24日上午在宁波市长春路2号云海宾馆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锦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47,16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6%。

 与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行:(一)利润分配办法应综合考虑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能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将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行:(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六)公司经营中发生重大投资(重大投资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等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决议,由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赞成数47,162,16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以上部分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2012年8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陈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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