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23日(星期四)--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下午15:00 至 2012年8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7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8月7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94,151,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8006 %。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02,026,547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59.61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92,125,048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34.9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293,998,895股,占总股本602,762,596股的48.7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01,875,647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57%;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92,123,2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1%。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1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3%。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50,900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04%;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000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294,151,595 | 294,049,895 | 99.9654% | 101,700 | 0.0346% | - | 0.0000% |
其中:A股股东 | 202,026,547 | 201,926,647 | 99.9506% | 99,900 | 0.0494% | - | 0.0000% |
B股股东 | 92,125,048 | 92,123,248 | 99.9980% | 1,800 | 0.0020% | - | 0.0000% |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294,151,595 | 294,003,995 | 99.9498% | 1,800 | 0.0006% | 99,900 | 0.0340% |
其中:A股股东 | 202,026,547 | 201,880,747 | 99.9278% | - | 0.0000% | 99,900 | 0.0494% |
B股股东 | 92,125,048 | 92,123,248 | 99.9980% | 1,800 | 0.0020% | - | 0.000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颜琼、鄢真
(三)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