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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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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2-042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040);于2012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2012-042)。

 2、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2:5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2年8月21日下午3:00~2012年8月22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2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玉新先生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6人,所持股份281,994,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88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1,92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7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27%。公司8名董事和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韩菁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81,92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767%,反对0股,弃权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 0.02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81,92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767%,反对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 0.0233%,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81,92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767%,反对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 0.0233%,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部分日常性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下同)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74,708,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123%,反对0股,弃权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0877%。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74,708,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123%,反对0股,弃权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08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81,92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767%,反对0股,弃权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 0.023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81,92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9767%,反对0股,弃权6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 0.0233%。

 章程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韩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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