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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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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2-027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煤气化宾馆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良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会议的2家股东授权代表,共代表股份258,867,168股,占总股本的50.3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对《关于公司第二焦化厂、煤矸石热电厂关停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同意258,86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关于公司第二焦化厂、煤矸石热电厂关停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2年8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艳梅 宋 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艳梅、宋颖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煤气化宾馆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良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共代表股份258,867,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会议讨论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焦化厂、煤矸石热电厂关停的议案》。

 上述决议为普通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昊岳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马艳梅 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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