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2年8月22日上午10:00,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云台宾馆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刘福堂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57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1.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陈华霞律师列席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1、补选余春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项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3,579,1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12]3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分红的内容进行修改(详见公司2012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123,579,1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陈华霞。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