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波: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案已由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6号)。其中,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个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对你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联系领取决定书(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