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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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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松绑 券商做大资管业务可期
拟实施备案管理,增加投资范围,调整强制清盘规定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为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22日发布通知,拟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资管新规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投资范围拟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并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分析人士指出,备案制的实施将促使资管规模快速增加,投资范围调整则将大大增强券商资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新规拟调整集合计划强制清盘的相关规定,删除“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的规定。

 此次修改的资管文件包括《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试行办法》总体框架不变,名称修订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首先,拟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为使集合计划审批改备案工作有序开展,证监会将同时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其次,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调整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取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调整“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首先,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一是稳妥审慎原则,投资对象应当主要限于在合法交易场所交易或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产品;二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适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鉴于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允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其次,明确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一是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适当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再次,调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强化保护在途集合计划销售资金安全的要求。尊重客户选择,调整集合计划强制清盘的相关规定。根据《集合细则》的规定,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考虑到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为妥,为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此次修订时删除了这一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放开集合计划的客户范围,统一取消集合计划的客户准入门槛,允许集合计划公开宣传,允许集合计划份额上市交易”等此前行业提及较多的建议在此次修订中均未采纳。证监会认为,上述建议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阶段“面向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具有一定金融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的业务定位不符,目前修改条件尚不成熟。但已在《管理办法》中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原则规定,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预留空间。

 证监会表示,《试行办法》及配套两个细则修订实施后,修订之前存续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继续运作。证券公司也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变更合同相关条款,从而适用修订后的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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