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美国对共同基金的组织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发展的早期,马萨诸塞商业信托是最流行的,但随着马里兰公司型和特拉华法定信托体现出更多优势后,越来越多的基金采用后两种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基金的特点和税收等因素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共同基金都必须遵从《投资公司法案》的要求,都需要有类似董事会和股东特定决策权的法定结构。
●国内新增的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形式是有益的探索。基金组织形式的称谓并不重要,更应该关注其实质,是否有利于强化基金的内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