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2年8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公告编号:[CIMC] 2012—026)。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16日-2012年8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15:00 至2012年8月1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麦伯良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2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81,777,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55,259,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6,518,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60,750,80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6,025,13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725,66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1,027,171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19,234,66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92,511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弃权(股) |
与会全体股东 | 1,481,777,973 | 1,466,444,177 | 98.97 | 5,079,731 | 10,254,065 |
与会A股股东 | 460,750,802 | 451,261,678 | 97.94 | 1,368,323 | 8,120,801 |
与会B股股东 | 1,021,027,171 | 1,015,182,499 | 99.43 | 3,711,408 | 2,133,264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祝迎彦、漆小川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