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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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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转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产业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家电网科〔2012〕222号)文件。根据上述批复,国家电网公司同意“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持有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4.67%股权账面价值1.36亿元划转至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针对上述内容,本公司已于2012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B020版)、证券时报(D39版)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产业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的公告》。

2012年8月17日,中国电力科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电科院”)签署《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国网电科院将持有本公司32,02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67%)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国网电科院。本次划转后,国网电科院直接持有本公司32,02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67%),中国电科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标的

中国电科院合法持有的北京科锐14.67%(3,202.8万股)的股权。

2、划转方式及划转基准日

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无需支付相关对价。

除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协议规定外,涉及本次划转的相关税、费,由各自承担。

本次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3、股权交割

(1)双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所需全部合规材料,并于全部合规材料齐备后三日内,将本协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国网电科院方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电科院予以配合。

4、协议书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

(2)本协议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

上述国有股权划转尚未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并就进展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京科锐

股票代码:002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郭剑波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联系电话:010-82812114

股份变动性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将其所持有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4.67%的股份划转至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科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电科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北京科锐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中国电科院将其所持有北京科锐14.67%的股份划转至国网电科院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中国电科院将其所持有北京科锐14.67%的股份划转至国网电科院的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
股票简称北京科锐股票代码002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32,028,000股

持股比例:14.6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电力科学院研究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邮政编码100192
注册资本100,618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剑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35791(2-1)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0000720-1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40000720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
营业范围从事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能质量及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开发产品的销售;电力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电力工程的技术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设备监理、工程监理、输变电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承包、施工与设备安装;岩土工程和结构加固;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技术服务以及安全性评估;电力相关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销售、安装、调试及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代理销售;电力工程施工设备和机具、电站辅机和配套设备、高温高压管件、电力工程材料和部件、焊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以及防水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工程建设项目与物资采购招标代理;质量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利用《电力建设》期刊发布广告信息;学术交流;物业管理。
股权结构国家电网公司100%独资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目前,中国电科院除持有北京科锐3,202.8万股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科院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自身科研产业整合总体发展的需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中国电科院已收到国家电网公司的批复文件。《关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产业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家电网科〔2012〕222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北京科锐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科锐3,202.8万股,占北京科锐总股本的14.6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北京科锐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中国电科院与国网电科院于2012年 8月17日签署《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标的

中国电科院合法持有的北京科锐14.67%(3,202.8万股)的股权。

2、划转方式及划转基准日

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无需支付相关对价。

除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协议规定外,涉及本次划转的相关税、费,由各自承担。

本次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3、股权交割

(1)双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所需全部合规材料,并于全部合规材料齐备后三日内,将本协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国网电科院方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电科院予以配合。

4、协议书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

(2)本协议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

上述国有股权划转尚未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并就进展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科锐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国家电网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出具《关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研产业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家电网科〔2012〕222号),文件同意“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持有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4.67%股权账面价值1.36亿元划转至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2)中国电科院与国网电科院于2012年8月17日签署《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2、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北京科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北京科锐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信息披露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四、信息披露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郭剑波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其它国家/地区居留权
郭剑波院长中国
杨新法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
王力科副院长中国
王 勤副院长中国
胡 毅副院长中国
杨建平副院长中国
姚良忠副院长中国英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郭剑波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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