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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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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3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6日上午10:00-11: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36,760,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且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全文;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36,760,7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236,760,7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12年8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顾文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永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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