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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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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2012年5月25日(周五),根据本基金合同“四、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分级运作期”的界定,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2017年5月24日(周三)。2012年5月25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满两年的对应日为2014年5月24日(周六),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5年5月24日(周日),满四年的对应日为2016年5月24日(周二),则根据上述规定本基金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分别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2014年5月26日(周一)、2015年5月25日(周一)、2016年5月24日(周二)。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四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分配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同辉 B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持有0.5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含2.000元,下同)和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不含0.250元,下同)。

 1.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ii)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保持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辉 B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资产相等。

 ■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之和。

 ■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不含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相等。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辉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合同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计算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对投资者持有每一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将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参考净值,以该参考净值作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同辉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基准日确定

 本基金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即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五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转换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期末转换基准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基金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数=转换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基金份额数×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数=转换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基金份额数×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三、 基金转换后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基准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转换基准日后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 基金转换后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余额数量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但基金份额的分拆与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的折算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 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累计净值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累计净值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折算完成;

 29.分级运作期的起讫时间确定;

 30.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分拆;

 31.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

 32.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3.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

 34.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上市交易;

 35.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含2.000元)和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不含0.250元),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且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的杠杆率将大幅变小,因此原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和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规则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之规定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1:1的比例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50%及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50%及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按基金合同约定计算。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 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 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 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 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短信交流。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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