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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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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27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绪言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9.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0.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6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63.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行为

 66.《上市交易公告书》: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上市交易公告书》

 67.分级运作期:指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所设定的期限。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满五年的对应日结束,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8.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约定的转换规则,采用份额比例折算的方式以各自份额的参考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69.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1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1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72.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1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而言,指1.00元

 74.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估算价值

 75.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7.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6.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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