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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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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新形式可纳入证券法监管
朱少平

 □朱少平

 

 关于资产份额是否属于证券交易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交易是变相的证券交易,应当严格禁止;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新的产权交易,是我国文化及相关体制改革的一种探索,应当继续探讨,并加以规范,使之更好促进我国文化及相关市场的发展。本文认为,这类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新的证券交易形式,应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特别是应通过修改法律和理顺体制,使之纳入证券法的规范和监管,更好发挥促进相关产业、行业与社会发展的作用。

 厘清证券概念

 研究资产份额交易,首先应当了解证券的概念。对于证券概念,大多数人的认识是模糊的,似乎一提到证券,都将其理解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是债券。其实,这只是人们对证券的一种表象认识。

 那么,如何理解证券的概念呢?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规定,证券是指各种票证、股票、国库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利益证明或参与某种利润分配协议的证明、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有投票权的信用证、证券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和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从总体上任何被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购买上述内容的临时或中介性的收据、担保、保证等各种利益的证明。这一规定以列举的方法限定了证券的范围,但它并没有对证券作出一个定义。

 本文在尝试对证券的定义作一个简要表述:所谓证券,是指一定机构发行的,用以证明某种财产价值,并能用以交易(转让)的票券。按照这一表述,证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它是一种票券,而且券面上应当记载某种权利的内容;它的目的在于证明某种财产价值,即法律关系,如股权关系、债券关系、信托关系等;能够用于转让或者交易,包括一般性转让或者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这种票券要由一定的机构如国家或者企业发行,如果是公开交易证券,还应当经一定的机关批准或核准。

 证券发行的目的是证明某种财产价值,并用于转让或者交易。当一种证券交易市场形成后,即逐渐形成这种市场的基本功能。从我国股票市场交易情况看,证券的功能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它要服务于原始投资者的退出。由于原始投资者投入公司资产往往是其暂时不用的财产,其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投资获取企业带来的利润,故当利润形成或者投资者需要使用资金时,即要将证券拿到市场去变卖,以回收本金和收益。因此,证券交易市场的首要功能应当是为原始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便利。

 其次,原始投资者要退出,要变卖其持有的证券,必须有人买,买券人是看到原始投资者进入该公司能够带来利润而且能够卖出较高价格时,才会参与这种交易,因而证券市场的第二大功能即是投资。

 第三,当一个公开交易市场形成后,有些人看到其交易品种不仅能投资,而且能在短期内获得较高收益,也会跑到这个市场低买高卖,进行投机,以此形成这个市场的投机功能。

 第四,由于上述几个功能的形成,随即产生第四个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的定价方式为,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再加供求,而市盈率又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而变化。例如,1994年四川长虹股票上市时,市盈率只有6倍左右;2006年平安保险股票上市时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即到12倍左右,但平安保险发行市盈率为20倍;华锐风电股票发行时,其市盈率高达80倍。由于投资资金的大量进入,会刺激某种产品价格暴涨,从而促使某种行业或产品的价格形成,由于这种价格的形成又引来更多资金促使技术研发。

 第五,当一个市场形成或成熟时,又导致一些企业或主体利用股权、债权或其他权利到此融资,从而形成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

 扩大证券交易范围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证券法,又于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从该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看,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证券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既推动和活跃证券交易本身,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其他相关目的。

 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纳入该法调整的证券品种,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票,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股票;二是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三是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四是政府债券;五是证券投资基金券;六是证券衍生品种。其中前三种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全部适用本法,第四种与第五种证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第六种亦即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则要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由上述内容可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特别是规定了第三类证券,即由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就为证券法拓展适用范围预留了空间。但可惜的是,该法无论是首次发布还是修订发布,国务院都没有就其他证券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有些人士还以目前证券法限定的范围反对将新的证券品种纳入法律调整。

 上述新型证券品种及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出现,使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现,不仅重现了我国早期股票市场的狂热,而且由于它以某种物权份额化的方式遮盖了物权证券的本质,局限了许多人的思维。还有林权交易、矿权交易、金融资产权证券交易等的出现,既撞击了人们的视觉,也模糊了人们的认识,导致一些人极力反对。本质上,这些交易品种都是体现不同法律关系的新的证券品种,万变不离其宗,他们的上市公开交易都是要通过这类证券的转让或者交易,促进他们的流通或以此进行融资与退出。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说,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设立多种市场解决相关资产流动问题,更要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新的投资工具,而且要在这些过程中充分保护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证券法规范内容包括十二章240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对所有证券交易有些差别,但总体来说,他们的目标和许多内容是相近的。为此,本文建议,尽快组织修改证券法,将所有的资产份额化即证券化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使其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作者为原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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