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15:00至2012年8月15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 )本部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777,518,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5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756,286,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1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1,232,0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94%。
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华一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111,5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76%;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141,3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2%。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000,993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359%;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2506 %;
弃权 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35 %。
(三)《关于吸收合并云南万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250,0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54%;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110,0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74%;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14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4%。
报告具体内容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通过网络方式参会前十大社会公众股东投票情况:
名称 | 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国工商银行-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银行-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银行-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银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七组合 | 挪威中央银行 |
所持股数(股) | 7,499,675 | 3,410,575 | 2,599,223 | 2,500,000 | 1,549,915 | 1,362,519 | 625,487 | 461,000 | 274,600 | 245,570 |
1.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2.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3.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4.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郭晓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郭晓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