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07 公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5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15:00至2012年8月15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 )本部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777,518,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5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756,286,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1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1,232,0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94%。

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华一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111,5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76%;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141,3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2%。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000,993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359%;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2506 %;

弃权 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35 %。

(三)《关于吸收合并云南万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250,0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54%;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4%。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7,110,051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74%;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42%;

弃权 142,875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4%。

报告具体内容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通过网络方式参会前十大社会公众股东投票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国工商银行-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七组合挪威中央银行
所持股数(股)7,499,6753,410,5752,599,2232,500,0001,549,9151,362,519625,487461,000274,600245,570
1.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2.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3.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4.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郭晓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郭晓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