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张凯、李秀莉、卢勇敏、何新川:

 因你们对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张凯、李秀莉、卢勇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何新川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张凯实施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41号)。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逾期,即视为送达。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张凯、李秀莉、卢勇敏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宋佳,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0140)联系,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