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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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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仅限于分级运作期内),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形式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形式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承诺;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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