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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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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和2012年7月31日《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本基金为设有7年分级运作期的开放式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即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简称“易基中小”)、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场内简称“易基稳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简称“易基进取”)等三类份额共同运作。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仅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基金份额与场外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首次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设有分级运作期限且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

3.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ETF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刘震先生,理学硕士。理学硕士。曾任D.E.Shaw &Co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多美年证券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高级副总裁,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董事兼任交易员,布莱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化投资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伙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 5003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委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13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 8510 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 颖

电话:(010) 5937 8839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 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5 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 5815 3000

传真:(010) 8518 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7年内(含7年)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7年届满后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此外,若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发生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的情形,本基金将提前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二)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易基中小板份额”)、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即“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分级运作期内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全部份额均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即“易基中小板份额”)。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根据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易基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每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及到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十九、基金份额折算”)所产生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四)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根据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7%;年基准收益以份额面值1.0000元为基准按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4.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其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该分级运作周年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6.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并非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亦不代表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权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及本金不受损失。在极端情况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此时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损失全部收益和本金。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采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总额为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其中:

t = 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

NAV易基中小板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易基中小板A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易基中小板B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且R=7%。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公告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T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基金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年内(含7年)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7年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四)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募集期、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投资者经场内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办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4.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按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运作方式自动转换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自动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1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1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分级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的运作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年内(含7年)为分级运作期,但分级运作期可能提前结束
分级运作期限:7 年
分级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相邻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期间。第i个分级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i-1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i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其中i=1,2,3,4,5,6,7。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0个年度对应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以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每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易基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在场外或场内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可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而言,指1.000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7%。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的剩余净资产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价格指数
巨额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10%;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分级运作期内,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每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招募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 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1) 场外认购费率:

(2) 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最终计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认购费率为1%,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1+1%)=50,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5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6.50/1.00=6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50,000+6=50,006份

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5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6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者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为25,003份。

(3) 场外易基中小板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00)/1.00 = 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易基中小板份额。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书之“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采用单独的基金代码分别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

2. 分级运作期内,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参考净值;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上市基金份额均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5. 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6. 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7.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的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分级运作期内,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与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2. 赎回费率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3.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对于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对于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其中,因投资者场内申购50,000元所获得的份额应保留至整数份,即4940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需退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407×1.0000=49,407.00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592.89=0.11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或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以及第9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以及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 分级运作期内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总份额为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份额在内的份额总和,下同。)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1:1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场外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四)、(十五)和(十六)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一)份额配对转换及配对转换方式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 取得登记结算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高流动性的特点,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中小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 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2)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3)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1) 市场风险管理

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市场暴露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

(2) 流动性风险管理

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如出现大量净申购,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反之,如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此外,如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在逐步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维持目标市场暴露度,并在投资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小板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由100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板公司组成,用于综合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以中小板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中小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实时调整投资组合。

5.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提交股指期货投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投资;

(2)基金经理应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及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含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再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与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第i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i=1,2,3,4,5,6)。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折算一次(不含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对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每一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分配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参考净值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进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上一分级运作周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2)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即:

其中: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的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 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与场内合计)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050,000,000元。当天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份额,即分别为30亿份和70 亿份。

②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定期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30 亿份

= 8,050,000,000/7,000,000,000 -(1.0700-1.0000)/ 2

= 1.115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3,000,000,000×[ (1.0700-1.0000)/ 1.1150 ]

= 188,340,807(份)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合计为188,340,807份;折算完成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5,000,000,000.00×[ (1.0700-1.0000)/(2×1.1150) ]

= 156,950,675 (份)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外份额数为156,950,67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新增场外份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675

= 5,156,950,675(份)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2,000,000,000×[ (1.070-1.0000)/(2×1.1150) ]

= 62,780,270(份)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内份额数取整后为62,780,27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内份额数

= 2,000,000,000+62,780,270

= 2,062,780,27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外,若在其他分级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在定期份额折算之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1)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2)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①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B.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即超出1.0000元以上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②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其中: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如下原则进行份额折算:

①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A. 份额折算前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其中,

②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1%
10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3%
500万≤M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3640.5%
365-7290.25%
730及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购场所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用(元)基金份额净值(元)申购份数(份)
场内50,0001.20%49,407.11592.891.000049,407
5,000,0001,000元4,999,0001,0001.00004,999,000
场外50,0001.20%49,407.11592.891.000049,407.11
5,000,0001,000元4,999,0001,0001.00004,999,000

赎回场所赎回份额

(份)

基金份额净值(元)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赎回费用

(元)

赎回金额

(元)

场外10,0001.00001000.5%509,950
10,0001.00005000.25%259,975
10,0001.00008000%10,000
场内10,0001.00000.5%509,950
100,0001.00000.5%50099,500
500,0001.00000.5%2,500497,500

基金份额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新增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2.070010,0001.000020,700
易基中小板A类1.030010,0001.000010,000300
易基中小板B类3.110010,0001.000010,00021,100

其中: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到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第7个年度对应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届时本基金将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以下简称“到期份额折算”)。

1.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期内仅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份额折算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将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将折算前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按折算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有关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名称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5.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到期份额折算结束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仍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具体计算等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7.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7个年度对应日),易基中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合计为4,800,000,000元。当天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8亿份、2亿份、15亿份、15亿份;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即到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资产净值分别为1,200,000,000元、1,605,000,000元和1,995,000,000元。

(1)到期份额折算对象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即分别为10亿份、15亿份和15亿份。

(2)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1,200,000,000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 1,200,000,000(份)

(3)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 1,605,000,000 / 1,500,000,000

= 1.07000000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1,500,000,000 × 1.07000000

= 1,605,000,000(份)

(4)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 1,995,000,000 / 1,500,000,000

= 1.33000000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1,500,000,000 × 1.33000000

= 1,995,000,000(份)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1,200,000,000 + 1,605,000,000 + 1,995,000,000

= 4,800,000,000(份)

折算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合计为4,800,000,000份。

8. 基金到期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申请终止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并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以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7年内(含7年)为分级运作期,采取分级运作方式,基金份额分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投资者可在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均可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份额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7个年度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将以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将场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均按面值1.0000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同时将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按面值1.0000元进行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为保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的提前结束与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内,若因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触发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

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本基金将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作为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提前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有关到期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基金份额折算”之“(三)到期份额折算”。

(三)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日;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则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的上市地点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场内基金份额仍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基金的投资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六)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及转换的相关具体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易基中小板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或终止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

31.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三、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的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小板价格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等;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⑤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与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将先后有三类基金份额上市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①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②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以上三类上市基金份额在各自存续期内,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因缺少交易对手方而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变现,将发生流动性风险。

(2)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为复制中小板价格指数的股票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根据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本基金场内部分所分离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由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内含杠杆机制,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将超过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即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3)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将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零风险。

(4) 折溢价交易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力求控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溢价风险,但是该机制无法完全规避该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交易基金(LOF)且上市交易后,因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能出现偏离而形成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基金份额卖出或买入基金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折溢价套利,但套利机制并不能完全消除折溢价。

(5)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①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②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③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各分级运作周年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所享有的约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基金份额,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④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情形时,本基金将进行到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1.0000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均将发生改变。

(6) 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8) 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仅限于分级运作期内),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形式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形式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承诺;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 现场开会方式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机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5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③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则同时由出席大会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存续期内,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殊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分级运作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限)、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机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机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层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应包括以下投资监督比例: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以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负责应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职监督核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隐含个、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贬值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基金份额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新增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0.594010,0001.00005,940
易基中小板A类1.040010,0001.00001,4808,920
易基中小板B类0.148010,0001.000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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