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并以“3年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进行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本基金每个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若运作期对应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满,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过渡期”,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之间调整组合配置。
例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3年后对应到期日为2015年8月15日,由于该日为非工作日,实际到期日顺延至8月17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第1期”,以此类推)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7日。若本基金届时安排5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则第1期结束后的过渡期为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24日;第2期运作起始日为2015年8月25日,以此类推。
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内赎回时将收取赎回费,且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在适用运作期的赎回费率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过渡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投资者在过渡期内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的费率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8月6日到2012年9月5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8月6日到2012年9月5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均收取赎回费用;在过渡期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A类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B类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类别 | 认购费率(金额M) |
A类份额 | M<100万 | 0.6% |
100万≤M<300万 | 0.3% |
300万≤M<500万 | 0.1%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B类份额 | 0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453.58份本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3)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运作期
(1)运作期内的申购费率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类别 | 运作期内申购费率(金额M) |
A类份额 | M<100万 | 0.8% |
100万≤M<300万 | 0.4% |
300万≤M<500万 | 0.2%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B类份额 | 0 |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运作期内的赎回费率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在适用本基金运作期的赎回费率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过渡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当期运作期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不满180天 | 1.0% |
满180天,但不满365天 | 0.7% |
满365天,但不满730天 | 0.3% |
满730天,至本基金3年当期运作期期满日之间(含该期满日) | 0.1% |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过渡期
(1)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率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类别 | 过渡期内申购费率(金额M) |
A类份额 | M<100万 | 0.8% |
100万≤M<300万 | 0.4% |
300万≤M<500万 | 0.2%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B类份额 | 0 |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内的赎回费率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为零。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740,25份本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98,328.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可得到98,328.42份本基金B类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不满180天,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1%=1,015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100,485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不满180天赎回,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5元。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满180天,但不满365天,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7%,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7%=735元
赎回金额=105,000-525=104,265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满180天,但不满365天,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265元。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满365天,但不满730天,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50,000×1.075=53,750元
赎回费用=53,750×0.3%=161.25元
赎回金额=53,750-161.25=53,588.75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满365天,但不满730天,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3,588.75元。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万份基金份额满730天,但没到当期运作期期满日,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500,000×1.180=590,000元
赎回费用=590,000×0.1%=590元
赎回金额=590,000-590=589,41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万份基金份额满730天,但没到当期运作期期满日,在当期运作期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89,410元。
(2)若投资者在过渡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例九,某投资者在过渡期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元
赎回金额=102,500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绝对收益投资理念,注重固定收益工具的资产配置和票息收益,优化生息资产组合,审慎避险增值,力求实现长期稳健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并以“3年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3年运作周期的“第1期”,运作期满后安排第1期后的“过渡期”。过渡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期间调整组合配置。自本基金第1期的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3年运作周期的“第2期”,期满安排第2期后的过渡期;依此类推,本基金在持续运作中,形成“3年运作周期滚动”。
为实现持续稳定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内采用“华安避险增值机制”,动态调整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定期锁定投资收益,控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风险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权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1、避险增值机制
与绝对收益投资理念相符,本基金将在每个运作期设定避险目标。本基金运作期的避险目标为力求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当期第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运作期的避险目标为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1.00元/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避险增值机制包括: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目标收益定期锁定机制和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1)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
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主要是通过定量化的资产配置来最大限度控制本金风险,以实现本基金的避险目标。本基金将可投资对象分为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基础资产是指久期小于等于运作周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是指久期大于运作周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其他的投资对象。根据设定的避险目标,本基金将采用华安组合投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华安组合投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是指: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的投资规则和监控流程,具体如下:
① 根据数量模型,确定基金的安全垫;
② 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③ 动态调整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2)目标收益定期锁定机制
目标收益定期锁定机制则是在资产价值上升时,本基金将定期锁定浮动盈利,以达到对本基金已实现收益的保护。一般来说,本基金设置的保险底线(即本基金对于基础资产的最低配置)将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根据本基金的增值目标,本基金将定期重新计算保险底线,并与原有保险底线进行比较,选取较大者为最新的保险底线。因此,本基金的目标收益锁定机制实质是一种“落袋为安”的策略,将有助于实现基金收益随时间增长的逐步提升。
(3)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在投资组合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华安债券组合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谋求收益的稳定。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当期运作期的剩余期限,保持部分债券资产持有到期。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和控制组合久期,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幅度。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本基金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自身专业的信用分析团队,参考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深入研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对投资者需求进行跟踪与了解,结合历史经验,在构建投资组合时注重不同流动性水平资产的配合,并在久期、信用等因素类似的情况下选择流动性最好的券种进行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本基金将运用久期免疫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利差套利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此外,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投资。
(1)久期免疫策略
通过对资产久期的配置,规避利率风险。利率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价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价格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上升引起债券价格下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资产损失;再投资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下降引起利息的再投资收入减少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收入损失。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投资者面临着资产损失和再投资收入增加;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投资者面临着资产增加和再投资收入损失。因此,债券的价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有相互抵消的特性,久期免疫策略的目的就是通过持有债券至一定期限,利用两种风险互相抵消的作用来锁定投资收益率。本基金基本持有久期与运作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追求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下转A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