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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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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2-02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3日;

 ● 除息日:2012年8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8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6月15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2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4,732,0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9,473,205.80元。本年度不进行送股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8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3日;

 2、除息日:2012年8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8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8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股东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源市财政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09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纳税证明文件,如: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1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956688

 联系传真:0431-84951400

 邮政编码:130031

 联系人:秦音、张绍冬

 七、备查文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2012-025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2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7月28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5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4名,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5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在原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后增加下列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在满足生产经营及重大投资资金需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则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修改原章程第二百二十条:

 原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在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的议案:

 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主要经营旅游景点项目投资开发、实业投资等,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其中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海南五指山旅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60%股权,实际出资300万元,五指山森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实际未出资。截止2012年6月30日,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424,131.36元,总负债为556.34元,净资产为2,423,575.02元。2012年1-6月,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18.93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主要经营住宿、餐饮、会务、文件休闲娱乐等,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969万元,其中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海南五指山旅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96.9%股权,实际出资969万元,五指山森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1%股权,实际未出资。截止2012年6月30日,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9,627,055.69元,净资产为9,627,055.69元。2012年1-6月,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97.81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同意注销五指山兰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五指山兰海云雾山庄有限公司。此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亚泰城”项目(一期)的议案: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沈阳亚泰城”项目(一期)位于沈阳沈北新区西南部,项目占地9.4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9.89万平方米,容积率1.47,其中住宅面积13.85万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4.8万平方米。

 根据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需要,现同意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亚泰城”项目(一期),项目预计总投资11亿元,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2.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7亿元,净利润1.28亿元,投资利润率为15.6%,销售利润率为13.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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