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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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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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公告》,现对公告中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情况的相关内容作以下更正:

 公告原文:

 2012年7月25日,本公司接到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路”)通知,上海中路于2012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4,02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期限为一年。

 截止本公告日,上海中路持有本公司股份54,020,000股,股份性质为流通受限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其中质押54,02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

 更正后:

 上海中路于2012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4,02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民生银行”),质押期限至2012年8月16日止。后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变化,上海中路与上海民生银行重新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上海中路于2012年7月20日在深登公司办理了解除上述股权的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同日,上海中路重新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4,02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股权重新质押给上海民生银行,质押期限为一年。

 截止本公告日,上海中路持有本公司股份54,020,000股,股份性质为流通受限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其中质押54,02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

 由于上海中路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将其于2012年3月21日办理的股权质押事项告知本公司,致使该事项未能及时披露。2012年7月20日,上海中路在深登公司办理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同时又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但其在2012年7月25日通知本公司时,仅就股权质押事项进行了告知,并未对解除股权质押事项予以告知。经本公司核查发现,要求上海中路提供了2012年3月21日的股权质押和2012年7月20日的解除股权质押事项相关资料,特予以更正。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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