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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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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30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博山区西冶街159号天隆宾馆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长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共60,071,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07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石志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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