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89 股票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07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4,200,00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7月1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第01020199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2年7月30日,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01014180000610,截止201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1,253,027.23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沈阳基地电梯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250188000003353,截止201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33,254,425.5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4902874610201,截止201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33,020,649.5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1009229200018131,截止2012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366,911,122.5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张国峰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沈阳北站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于洪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