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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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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2-02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11-025号公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2-017号公告)。北京高院于201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如下:

 北京高院在审理此案中,本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书面《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北京高院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取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万荣南、田跃等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相关案卷材料。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走访了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了解了本公司举报立案情况及刑事侦查情况,并调取了相关刑事案件的部分证据材料。

 经北京高院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情况及本公司举报情况,公安机关侦查审理的刑事犯罪情况,直接影响到本案中本公司应承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信联讯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进而对信联讯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认定。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得出最终的结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判定本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偿还责任,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应予中止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上年度利润中已对上述诉讼案件全额计提了损失。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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