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9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今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明确,中期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如有债券跟踪评级的,应说明跟踪评级说明。
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按照该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周松林)(通知全文见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