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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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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2-030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2年7月19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超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7,40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78%。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权益分配规划》的议案;

 赞成票127,40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27,40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关于推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票127,40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彩霞、王志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彩霞、王志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2012年7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2012年7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室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超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2012年7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27,407,212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30.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未来三年股东权益分配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推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王志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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