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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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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30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2年7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7月7日以书面、传真、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本善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7 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同意201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31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2年7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进行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7月7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夏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该项担保业务的开展,将为公司优质客户提供资金,以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将有效地促进和巩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上述担保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同意201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32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事项简述

 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93号)。

 监管函指出:你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你公司为买方购货提供融资担保的余额达1,715.39万元,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9.11条规定。

 二、原因分析

 公司董事会对深交所的监管函高度重视,成立了由证券投资部、内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整改小组对201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买方融资担保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造成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原因是:

 1、为扩大销售规模,公司在销售模式上引入买方信贷融资形式并在相关银行申请了综合授信,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于2011年7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于7月14日将综合授信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司关于买方融资担保事项在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中予以了披露。

 2、买方融资担保的具体操作上,买方企业已支付公司30%及以上的设备款项,仅设备款余额由买方企业法人代表申请银行融资;借款人以其个人资产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买方企业及本公司共同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买方企业以其向本公司购买的设备资产为本公司的前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买方融资担保风险相对较小,没有将该事项单独作为一个议案让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整改措施

 1、2012年7月17日,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同意公司2011年度为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

 2、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今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认真、及时地履行上报、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33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

 并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买方信贷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申请买方融资授信,对部分客户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销售产品,公司为客户按揭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客户以所购产品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买方信贷授信担保上实行总余额控制,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任何时点,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保证金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在上述期间内,在银行审批的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下且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情况下,公司可连续、循环的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保证金担保。

 2011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该额度已包含了此次3000万元买方信贷授信担保额度。

 2012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保荐核查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担保各方基本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本善

 注册资本:14,400万元

 经营范围:数控机床、机械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在公司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内,公司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称“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设备按揭贷款,借款期间在二到三年之间;公司和客户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客户以所购设备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收益和风险评估

 公司逐步开发并销售中大型、重型数控机床,这类设备价值高、售价高。通过开展买方信贷担保业务有助于大型设备的市场开拓和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行能力,但也存在资金担保的风险。因此,公司在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开展中,要求客户需支付所购设备的30%及以上的设备款项,仅设备款余额由借款人申请银行融资;借款人以其个人资产向贷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客户和公司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客户以所购设备资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董事会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同意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并授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王本善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所有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表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超过前述额度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监事会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该项担保业务的开展,将为公司优质客户提供资金,以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将有效地促进和巩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上述担保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同意201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保荐机构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日发数码的上述决议无异议。

 六、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公司因申请买方融资授信产生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1,50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501.11万元的2.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无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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