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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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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1、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2年5月24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9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4、本基金自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1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即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

10、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7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mfund.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4、各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或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50-8808)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50-8808)或直销中心电话(010-63102987)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可能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名称: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益民核心增长混合

(二)基金代码

560006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

(四)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挖掘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宏观环境下的优势行业及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分享企业成长性的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本公司直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七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山西证券、东海证券、南京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中航证券、中山证券、光大证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齐鲁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国都证券、民生证券、浙商证券、英大证券、天天基金等。

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七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10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满后,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基金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十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区间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0.8%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5%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认购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认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认购份额=(496,031.75+500)/1.00=496,531.75份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一)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二)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直销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9:00-17:00(不含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24小时全天接受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工作日17:00之后及节假日提交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接受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申请。

3、已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成功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代销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5、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6、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7、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ym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8、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错误等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3)个人投资者的开户程序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4)个人投资者承诺函(内含风险揭示函);

5)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6) 预留交易密码。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银行卡是指借记卡等。

(4)机构投资者的开户程序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两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传真交易协议书两份;

8) 机构投资者承诺函(内含风险揭示函)。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确认手续。

2、 缴款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

开户账号:862289045610001

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开户账户:11-210101040008387

大额支付号:103100021017

(2)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分配的清算编号(客户编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 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 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3、 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基金账户卡;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基金账户卡;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5)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开户业务的,需将以上资料发送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010-63100608)后,电话通知直销柜台人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邮寄至直销中心(地址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3)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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