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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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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顶层设计需厘清四问题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蔡红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蔡红标

 

 保监会近期要求各保险机构就保险业顶层制度设计献言献策,相关部门就此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意见。这是国内经济大气候和保险业小气候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建议采取多项措施推动保险业更快发展。

 首先,避免边缘化应作为保险业顶层制度设计的起点。中国保险业已有63年历史,实事求是地说,过去十年保险业与自身相比发展较快,但与其它金融业相比至多是“和大市同步”。当前,银行资产已过百万亿,金融主导地位得到稳固和提升;信托业经过三年大发展,已接近保险业63年的积累;2007年,基金业也出现过年增三四倍的辉煌;证券业资产大增至4万多亿元,而且证券创新已构成主流气候。然而,作为金融三行业之一,保险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始终在5%左右。落后就有边缘化之虞,保险业如果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那么在社会财富管理的大框架下,如果保险业失去法定承保业务,此后生存将面临问题。

 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应成为保险业制度顶层设计的立足点。过去十年间,保险监管存在一些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例如,把保险资产公司定位为保险业资管部门甚至保险集团资产管理总部,明显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脱节。近期,监管部门拟将保险资产公司社会化,从指导思想来看是很大的跨越。因此,顶层制度设计是从市场化监管出发,还是父爱式的理念,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其次,保险业顶层制度设计的核心是市场化监管。这次发布的13个征求意见文件,内容上主要分三大类:第一类是“量”的调整,如债券办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不动产等制度,均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对合规、风控指标进行调整,属于管制放松;第二类是对保险公司投资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如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等,这意味着将开放保险资金投资;第三类是对保险资产公司有深远影响的制度,具体来看,一是产品管理办法,真正把保险业资产公司从原先立足于集团内有效拓展到全社会,二是股指期货、衍生品、融资融券及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即可购买银行、券商、信托金融产品等)等新业务。另外,境外投资等也将有效拓展资产的可投区域。总而言之,这13个“新政”,剔除数量化的眼球冲击外,新旧两种思路碰撞的痕迹明显,其中既有监管思路的重大突破,但大多数仍属保险管制分阶段放松,很大程度上与今年上半年保费增长缓慢、2011年投资收益欠佳等多重压力相关。

 顶层制度设计应以市场化监管为内核,即“重监管,轻审批”。所谓“重监管”,一是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分类监管;二是要建立投资、风控两个能力建设的标准体系及监督机制;三是要把资产管理公司的等级与保险公司的等级脱钩,即资产公司不受同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限制,而是以两套平行的监管标准划分。关于偿付能力制度,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可通过调整风险资产系数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如,假如某产品风险较高,可把该类资产的风险抵扣系数提高,风险系数的调整实质上清晰地表明了监管政策导向。所谓“轻审批”,一是要以资格审查为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某类新业务,在获得该业务资格后,不再由监管部门逐笔审批,仅需简单备案即可,如债权投资计划的业务资格获批后具体业务应以公司内审为主;二是区分创新业务和常规业务,创新业务在试点阶段可以一事一批,常规业务事前报备(当然如信息披露等规范要严格遵守)。在此理念下,今后国内财富管理上新业务和新产品,各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偿付能力、业务资质与承受风险能力自行决定,这就是风险自负原则。

 第三,保险业顶层制度设计要考虑金融生态问题。与基金、证券相比,笔者认为,保险资产公司有两大优势,一是资产配置能力,二是固定收益的配比优势。在固定收益领域,证券、基金是风险爱好者,但在收益-风险匹配及久期策略上,保险资产公司优势明显。因此,只要认识到财富管理市场完全可以细分,那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一定会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具有和其他类型资产管理公司等同的制度空间十分重要。例如,保险资产公司发行产品,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除拟公布的产品管理办法外,是按照现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予以管理,还是比照银行理财产品(遵守银监会规定)或公募基金(遵守证监会规定)管理?是否需要如信托产品那样有人数、投资起点等限制?进一步,如果今后保险资产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募产品,那么发行前保监会、证监会均需审批还是仅需证监会审批?这可能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提前对接,以免届时无法可依或因监管冲突导致业务发展停滞不前。如果金融生态出现大问题,那么即使保险资金实现对外开放,但社会资金实际上还是无法进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失衡的风险要求我们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

 第四,顶层制度设计同时应同步清理现有不适应保险业大发展的条条框框。一是监管理念应区分“风险”与“合规”。以“合规”代替“风险”不是市场经济的做法。投资要有容错度,“风险零容忍”与“投资有风险”的常识相悖。二是防止放而不开。2009年保险监管部门曾下决心放开无担保债投资限制,但必须是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无担保债,造成了实际上的“放而不投”。今年5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债券,但这只是放开无担保债的二级市场。因此,保险业顶层制度设计要避免在“放与收”的边缘打转。三是避免自忧扰人。如原有的保险业债券投资管理办法去年6月底失效后,保险机构近一年来也没出什么问题,再加上已有其他法规和办法覆盖债券投资监管,现在是否有必要再出台新的保险业债券投资管理办法值得商榷。尤其是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如担保人评级低于发行人评级,则该债券按无担保债进行额度管理”的内在制度逻辑值得再讨论。既然我们高度重视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建设,又何必拘泥于条条框框?如果重复过去的思路,那么类似于PE这样的历史性投资机会就可能因为政策上的犹豫不决而丧失。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稳健是保险业的根本,但稳健不是保守的代名词。今天的保险业,经过63年的沉淀,已到了厚积薄发之时,但面对来自宏观大环境和保险业现状,可能仍需要一点“杀开一条血路”的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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